北京超拓远大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最高法:对赌协议中投资人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是否影响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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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赌协议中投资人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是否影响股权回购

北京超拓远大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最高法:对赌协议中投资人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是否影响股权回购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奥古斯丁

在目前整体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对赌”在民事诉讼中被提及的次数明显呈上升趋势。在对赌类的案件中,回购义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通常就回购项目进行抗辩,投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经常成为回购义务人的抗辩理由之一。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北京超拓远大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最高法:对赌协议中投资人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是否影响股权回购

一、华菱津杉公司、瑞丰公司、王宏英自愿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对赌条款,是为了目标公司可以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华菱津杉公司人员参与审议推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等议案、参与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董事会会议。

三、目标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亏损,未达成上市条件,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成立,华菱津杉公司行使其回购权,要求北京瑞丰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王宏英回购股权,支付股权回购款。

四、法院审理认为华菱津杉公司人员参与审议推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等议案、参与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董事会会议均属正常经营行为,与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未达成上市条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就此认定华菱津杉公司已成为目标公司等实际控股股东。故华菱津杉公司导致回购条件不正当成就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

若投资人仅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而未借经营管理之便恶意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回购义务人不能以投资人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回购义务。

实务分析

实务中,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的方式、程度不尽相同。投资人将投资款以注册资本的形式投入目标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自然可以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投资人通过委派董事、管理人员等方式正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通常不影响回购义务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投资方决定对一个项目进行投资本就体现出了对该项目基本架构的信任和前景的看好,向目标公司委派董事或管理人员,大多是希望能够对后续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掌握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以便及时做出应对。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投资方仅向目标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影响其行使股权回购权。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委派人员作为该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系属正常的公司管理行为,并无不妥。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投资方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大会,还是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参加董事会,其所占表决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通常不占多数,往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且在投资交易中,投资人向目标公司委派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通常会在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回购义务人对投资人委派相关人员这一事项应当有所预期,那么回购义务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往往没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仅以此为由进行的抗辩通常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不能仅以此认定投资方违反法律规定,投资方也不会因此丧失原本享有的股权回购权。

二、只有投资人恶意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法院才可就此否认投资人的回购权

司法实践中,回购义务人以投资人参与经营作为抗辩理由能否被法院采纳的核心在于投资人的行为是否恶意促成了回购条件的成就。

若投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较高,实际控制了目标公司,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或日常经营决策,即公司实质上已经由投资人而非回购义务人经营,那被认定恶意成就回购条件的可能性就会增大。部分情况下,投资人考虑到自身在目标公司中的话语权,会在投资协议中设立类似“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规定,由于此类权利能够对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会产生与实际控制类似的效果,也会影响法院对是否实际控制这一事实的认定。同时,投资人若有阻碍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妨碍公司日常经营的行为,亦可能产生影响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

律师建议

简而言之,对赌协议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笔者在此建议:首先,投资者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应审慎选择对赌义务主体,必要时除选择公司股东、控制人外,可一并选择目标公司;其次,在选定对赌目标时,应以自己的投资目的,评估投资风险点,制定详细、具体的对赌目标;最后,在订立投资合同时,注意约定履行性较高的对赌条款和有利于己方的对赌退出条款,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在目标公司内部设立完善的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谨慎使用“一票否决权”等类似规定,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时也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规定。

类案参考

案例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红土创业投资公司与徐雁、王晓峰、杨振宇合同纠纷【(2016)沪01民终2421号】一案中认为,上海红土公司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合同书,约定红土公司将以总额2500万元投资公司,以207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取得公司19.61%的股权,剩余2293完元记入资本公积金。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原股东在投资方书面通知的要求下,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投资方的股权得以全部被回购或被收购。红土公司的股东曾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参加该公司股东会,参与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后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上市,协议规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成就。红土公司向被投资方发送催告函,要求被投资公司原有股东收购红土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红土公司的股东曾委派工作人员为目标公司董事,参与该公司股东会和日常经营管理,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委派人员存在违规操作、阻碍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妨碍公司日常经营的行为,且红土公司并未实际控制目标公司。因此,无法将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上市的责任归结于上海红土公司,红土公司不应就此承担责任,且红土公司要求回购的条件已成立。

案例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周宝星语宁波梅山保税区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京01民终3192号】一案中认定,嘉豪秉鸿及其他投资人与周宝星、超拓公司及其他原股东签署《关于北京超拓远大石油有限公司之二次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4》,约定嘉豪秉鸿投资的方式和回购条款。该协议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周宝星主张嘉豪秉鸿在股东会中多次使用“一票否决权”,已对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其他资本进驻公司失败、公司在新三板的上市等产生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宝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嘉豪秉鸿存在利用其股东身份滥用“一票否决权”的问题,即使嘉豪秉鸿行使了一票否决权,也不能排除其基于正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风险的考虑做出,不能就此认定嘉豪秉鸿恶意促成回购条件成就。

案例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刘雷与神海商贸(上海)有限公司【(2020)沪02民终4969号】一案中认为,神海公司以媒力公司未能达成约定业绩目标为由,要求刘雷、许舒娅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付符合双方签订《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规定,属于商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达成的一种风险和利益分配条款,系附生效条件旅行的约定。刘雷以媒力公司虽未完成业绩目标,但由于神海公司实际控制媒力公司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回购股权责任。但上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神海公司实际控制目标公司,也无法证明神海公司有义务协助完成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法院判决刘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回购神海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并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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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拓市场,满产赶订单——开年沈阳产业一线见闻

新华社沈阳1月4日电 题:“出海”拓市场,满产赶订单——开年沈阳产业一线见闻

新华社记者于也童、刘艺淳

“海外”订单加满、车间马力开足、研发攻关正酣……新年伊始,工业重镇沈阳跑出“加速度”。记者近日走进多家企业,感受产业一线释放的暖意。

记者3日走进辽宁方大集团东北制药细河原料药厂区,只见这里机器轰鸣,十余条生产线正高速运转,员工正忙碌操作。“为保障一月国内市场供应及出口订单,新年一开始,我们的维生素C系列、磷霉素系列、黄连素等十余种药品均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力争实现生产元月‘开门红’。”东北制药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刘永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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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方大集团东北制药厂区内,工人正加紧生产。(东北制药供图)

据悉,这些常用药将“出海”至欧洲、美国、日本、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东北制药出口业务的拳头产品。“目前我们的出海订单稳步增长,国际市场情况良好。”东北制药原料销售公司总经理李立说。

元旦过后,沈阳产业一线“开年即开跑”。沈阳远大铝业集团的6个幕墙加工车间加紧赶工,直到傍晚仍灯火通明。

“大家开年铆足了劲,争取全年‘红上加红’。”数着手里“握”着的海内外项目订单,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朱永鹤信心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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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铝业集团的员工在工作中。(沈阳远大铝业集团供图)

订单“拉满”背后是企业的活力与韧性。多年来,沈鼓集团不断实现重大装备国产化新突破,企业目前已拥有2000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专有技术、600项核心关键技术。不久前,沈鼓集团中标了12台(套)江苏国信苏盐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压缩机组,项目总投资约35.7亿元,将建设2套250MW级盐穴压气储能发电系统。

“从装置规模和储热温度来看,这一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参数极高,目前我们正抓紧攻关,加速推进,全力保障项目高质量按期交付。”沈鼓集团新能源事业部总经理谭佳健说。

在沈阳,一条条生产线正全力运转、一个个项目正抓紧施工。一组数据谋划出沈阳经济未来发展的新空间:2025年,沈阳市铁西区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家、雏鹰瞪羚企业4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总数突破5000家;沈北新区将聚焦产业链集成整合,引育一批“链主”企业;皇姑区力争谋划项目超过400个,总投资达到2000亿元,产业类项目占比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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